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问: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目前预售阶段期间化进入费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账面资本化。而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账面资本化的销售佣金是否可以纳税调减期间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费用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如需资本化处理,就不属于期间费用,应按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税前扣除,不能做纳税调减。
文章来源:李龙地产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