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建筑依法拆除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问:A房地产公司临街面房屋系违规建筑,被主管政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被强行拆除。
请问:违章建筑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应当转出?违约建筑发生的成本以及转出的进项税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首先,对违规建筑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该公司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取得并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其二,违规建筑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政策,违建建筑被依法拆除,其损失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性质,因此,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三,违规建筑所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违规建筑所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包括转出的增值税也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并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因此,违规建筑被依法拆除所发生的损失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