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用房的财税“痛点”突破指南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们项目在主体施工开发前,前期投入建造了临时的基建用房和销售用房,那么他们的财税处理有什么不同呢?这应该算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我们在实务处理中还是不好把握。
一、账务处理
(一)对于项目临时的基建用房,一般服务于项目建设,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自建的的工棚或者外购的集装箱式房屋,类似于工程部的基建办公场地或者基建工棚、体息室等临时性房屋,一般属于项目前期临时设施,那么在账务处理时我们一般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进行归集核算。
(二)对于项目临时的销售用房,一般是地产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影响,便于与客户进行充分交流而设置的接待场所,即我们常见的售楼部。针对售楼部的账务处理,根据目前实务常见的情形,我们把它分成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说明:
1)售楼部建在项目主体内,日后计划整体出售的,由于属于项目建造成本的一部分,应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2)售楼部在项目外,属于临时租用的销售网点,由于它没有实际发生建造成本,只是发生了租赁或者装修支出,那么这一部分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3)小区内、楼宇外临时建造的售楼部,一般完成它的使命后,会进行拆除处理,目前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我们会在后面的土增税扣除时统一进行说明。
二、房产税
(一)基建用房是否缴纳房产税,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在项目施工期间: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办公室、休息室,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基建工程结束后:如果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售楼部:地产企业自建的售楼部,应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应按照原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基建用房:这种临时的基建用房,作为前期工程费进行核算,由于它属于过渡性成本对象,因此不作为计税成本进行核算,后续在开发产品销售时,作为共同成本予以分摊处理,因此,基建用房发生的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二)售楼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同样需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如理:
1)在项目主体内建后日后整体出售的,属于后续清算的一部分收入,因此相应的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在项目外临时租用的,由于主要用于销售,计入了期间费用,当然不能在土增前扣除。
3)在小区内、楼宇外临时建造的售楼部,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虽然该售楼部建在楼宇外,但属于小区内临时设施,也就是属于我们所说的红线内的,它也是为整体项目建造所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并且在土增前扣除。
第二种:认为修建的临时售楼部,是为销售服务,与项目建造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能作为开发成本,也就不能在土增前扣除。
小编认为,该种临时修建的售楼部,由于属于我们项目红线内的临时设施,考虑到在实务中该部分支出金额都比较大,根据2009年31号文件规定,它应属于开发间接费中的“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核算范畴,后续如果转入固定资产,则企业分期计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如果后续该临时售楼部完成了销售任务后,企业进行了拆除,建议尽量与主管机关提前做好沟通,争取在土增前扣除。同时我们也发现,目前针对该问题各地政策也不一致,建议我们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