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无偿更换汽车配件是否视同销售

2019-10-14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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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销售汽车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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