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发放给家庭生活困难员工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3-03分类:12366热点问题
2884 点击收藏

问:为体现公司关爱,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疑似感染以及家庭特别困难的员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发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时光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