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2020-12-1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2328 点击收藏

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给予“可以”或“不可以”的答复,而不是抄摘文件原文,谢谢!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的约定中:开发间接费项目包括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难道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口径会有不一致?

江苏省税务局2019-08-05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