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增值税、会计、企业所得税简析
一、经济业务
某企业2020年2月,通过苏州工业园区慈善总会,捐赠了自制的5000份的检测试剂盒,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市场价150万,成本价50万元,该产品耗用原物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金为3.25万元,当月其他销售收入850万元,公共进项税5万元。
二、增值税处理
(一)用于其它公益事业(不是专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二)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三)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以上案例中,捐赠用途系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因此增值税是免税,注意:免征增值税项目时,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同时由于是免税,公共进项税要按照收入占比转出。
三、会计处理(一)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免税,因此直接耗用原物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金为3.25万元,应该直接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53.25
贷:库存商品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3.25
(二)公共进项税按照收入占比转出5*150/(150+850)=0.7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0.75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视同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同时调增收入150万,调增成本54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6万;
(二)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金额
1、直接成本50万
2、直接消耗的进项税3.25万;
3、公共进项税分摊转出0.75万合计54万;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营业外支出可税前扣除金额54万元,不管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均可全额扣除。
(三)可以额外纳税调减的金额
捐赠时,应该按照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150万来税前扣除,即公允价值与成本价54万之间的差额96万,可以纳税调减,并且96万不受捐赠比例(12%、全额)等限制,可直接纳税调减。
文章来源: 万隆深度财税 耿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