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总分包工程之增值税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属于营改增前老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新项目的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在营改增时点附近,如总包合同签订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分包合同签订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是否均有计税方法选择权呢?在这里地方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三十一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国税在公开热点问答中表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是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深圳)指引中指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对于新增建设服务的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采取总分包形式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
综上可见,较多地方认为,根据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的,对应分包合同虽然在营改增之后签订,也应视同老项目,可以享有简易计税选择权。也有少数地方认为,总包合同属于营改增前享有简易计税选择权的不影响分包合同是否也享有改选择权,分包合同应根据其签订开工日期,单独识别其属于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看出,识别是否属于老项目应当是看该建筑工程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就是说,只要认定该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之后,所有为该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都应享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权利,而不以该服务何时开始为判断。如上述争议中,仅以该分包合同的签订日期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及之后就认为该项目属于新项目属于新项目是存在不合理的。
文章来源:一苇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