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
某造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1月,企业与一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 8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艘船舶。工程已于2010年2月开工,预计2012年8月完工,截至2010年底巳发生的成本为1540 000元,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为3 960 000元。则:
2010 年的完工进度=1540000/(1540000+3960000)=28%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X28%= 1624000(元)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在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项目上,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但增值税上的规定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以“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
(1)若合同收款日期在2010年末,且实际收到价款。则2010年度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624 000元,增值税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额。由于收到的价款是合同预先约定好的,因此几乎不可能正好等于根据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出来的收入。若收到的价款大于1624 000元,则增值税销售额大于企业所得税销售(营业〉收入,反之亦然。
(2)若合同收款日期在2011年初,且实际收到价款。则2010年度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 624 000元,但由于没有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也不在2010年度内,则不能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因此,在2010年度内,其企业所得税销售(营业〉收入大于增值税销售额1 624 000元。
风险提示
企业容易按照收款金额确认收入,这样比较简单,但可能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