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企支付境外设计费,扣缴义务需注意啦!

2020-03-31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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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很多房企为了扩大项目知名度或是提升产品理念都会采购境外建筑设计企业的服务,境外企业取得这些设计服务费(不涉及著作权、版权转移)需要在我国境内纳税吗?我国企业再支付这些款项时,涉及代扣代缴义务吗?

且听小编分享。

境外企业取得我国境内的设计服务费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那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采购建筑设计服务,境外企业需就取得的收入在我国缴纳增值税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除非该项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36号文附件4第七条同时也规定,完全在境外的消费是指服务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一条也列举了部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其中服务的接收方都应是在境外。

因此,境外单位为我国境内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境内商品房设计服务,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需就其取得的收入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而如果该设计服务完全发生的在境外,如:为我国境内企业设计在境外建造的商品房,则该服务就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就无需在我国缴纳增值税。同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六条也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 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关于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负有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境外企业,同时也是我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件的规定,如在我国有缴纳增值税,按规定也需要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同步缴纳城建税和附加税费。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其中第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但目前该草案还未正式颁布施行,上述关于该业务需缴纳城建税的文件依然有效。

3、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则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境内、境外所得的判断,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需结合所得类型的不同,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等。

有签订税收协定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只针对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所得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目前将常设机构的判定一般区分为一般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和保险业务常设机构等几类。一般常设机构是指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营业场所。劳务型常设机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通常以在任何12个月内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者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有签订税收协议的则按协议天数,如我国跟阿联酋的协定是以连续或累计超过24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如果是阿联酋企业派人员入境为我国企业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同一项目或相关联项目入境连续或累计超过24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在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未超过24个月,则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来源于常设机构或是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如有根据我国规定设置账簿且会计资料健全,其纳税义务跟我国居民企业一样,按照25%税率自行申报;如会计账簿不健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和《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的规定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纳税人是否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费支出,分别有三种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

1)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不同的业务适用不同的利润率,其中建筑设计劳务适用15%-30%利润率。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会向其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未签订税收协定

对于未跟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劳务所得,参考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我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问题的答复:

答: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税率。

即未跟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为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只要其派员工入我国境内,就构成机构、场所,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其未派员工入境,按照“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境内外所得的原则,其取得的所得则属于境外所得,无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

总的来说就是,如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我国境外所得,则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如是境内所得,还需区分是否有跟我国签订税收协议:如有跟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同时构成常设机构的,征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劳务所得,只要入境即构成机构、场所,需在我国按照25%的税率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缴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章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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