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无住宿业务发生证明资料不得税前扣除

2024-09-0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337 点击收藏

纳税人识别号 92*********

纳税人名称 **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 罚 〔2024〕 ** 号

案件名称 **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个人所得税2022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住宿费3,400.00元,无住宿业务发生证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之规定,该住宿费不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4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40.00元,处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7-3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