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宿业务发生证明资料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识别号 92*********
纳税人名称 **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 罚 〔2024〕 ** 号
案件名称 **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个人所得税2022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住宿费3,400.00元,无住宿业务发生证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之规定,该住宿费不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4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40.00元,处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7-3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