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针对土地使用税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全国性税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而会计核算上: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2号)的规定: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602"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营改增后根据财会〔2016〕22号土地使用税调整为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因此实务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参照上述会计上的规定认为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其他房地产费用中扣除,不允许据实扣除。其中有部分地方发文进行了明确: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2016年废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但有部分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然后进行开发,于公司而言属于存货(开发产品),土地使用税是存货(开发产品)达到可使用和交付前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而不应根据一般的会计处理规定,计入期间费用。对此笔者认为:
1.会计上可计入开发成本核算的项目,土地增值税上不一定必然可以扣除。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建设成本费用,也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可扣除项目范围。因此,在税法没有发文明确可以扣除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土地使用税不能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据实扣除。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