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审核意见交换通知之核定征收
**税务局关于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对你(单位)报送的**项目,**二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你单位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1.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二 税通 〔2024〕 **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交换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经对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
2023年7月4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号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二 税通 〔2023〕 **号,现场已无法找到办公经营场所。
2023年7月7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二 税通 〔2023〕** 号,无人签收。
2023年7月12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二 税通 〔2023〕** 号,要求纳税人对“**”项目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2023年8月10日视为送达签收。
2023年11月7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90天期满未申报。
2023年11月8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号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一限改〔2023〕17560号),注册地址无此单位。
2023年11月8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无人签收退回。
2023年11月9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一限改〔2023〕17560号),2023年12月8日视为送达签收。
2023年12月14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直接送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二 税通 〔2023〕 86 号),注册地址无此单位。
2023年12月15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无人签收退回。
2023年12月19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二 税通 〔2023〕 86 号),2024年1月17日视为送达签收。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5月1日纳税人状态变更为非正常,由于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法人、财务负责人均已失联,确实无法确认或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本次清算采用核定征收。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主动发布(四)》第6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核定或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额,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纳税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确实无法确认或核定扣除项目金额;
(3)实际控制人已走逃失联,确实无法确认或核定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销售收入 125498246.86 元,其中营业税收入125161104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37142.86元(增值税含税收入354000元)。
普通住宅32481.44㎡,销售金额104653090 元,均为营业税收入。共286户,平均单价3221.94 元/㎡;
非普通住宅2424.78㎡,销售金额9261431 元,均为营业税收入。共12户,平均单价3819.49 元/㎡;
其他类型房产销售收11583725.86元,其中营业税收入11246583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37142.86元(增值税含税收入354000元)。
(**一期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收入合计125161104+**一期转让房地产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37142.86)*5%=核定征收土增税税金6274912.34元
应征土增税税金6274912.34元
应补缴土增税:
6274912.34-2050870.22=4224042.12元
经审核,该项目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收入合计125161104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合计337142.86元,其中普通住宅营业税收入104653090元,非普通住宅营业税收入9261431元,非住宅类房产营业税收入11246583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37142.86元;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050870.22元,应补土地增值税4224042.12元。
请对所列事项予以核对,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4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核对意见和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 八月 二十一 日
附件2.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二 税通 〔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交换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经对你(单位)报送的**二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
2023年7月4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二 税通 〔2023〕 54 号,现场已无法找到办公经营场所。
2023年7月7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二 税通 〔2023〕 54 号,无人签收。
2023年7月12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二 税通 〔2023〕 54 号,要求纳税人对“**二期”项目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2023年8月10日视为送达签收。
2023年11月7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90天期满未申报。
2023年11月8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一限改〔2023〕17561号),注册地址无此单位。
2023年11月8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无人签收退回。
2023年11月9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一限改〔2023〕17561号),2023年12月8日视为送达签收。
2023年12月14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直接送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二 税通 〔2023〕 87 号),注册地址无此单位。
2023年12月15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无人签收退回。
2023年12月19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二 税通 〔2023〕 87 号),2024年1月17日视为签收送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5月1日纳税人状态变更为非正常,由于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法人、财务负责人均已失联,确实无法确认或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本次清算采用核定征收。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主动发布(四)》第6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核定或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额,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纳税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确实无法确认或核定扣除项目金额;
(3)实际控制人已走逃失联,确实无法确认或核定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销售收入 40125171.38 元,其中营业税收入39420219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704952.38元(增值税含税收入740200元)
普通住宅3802.91㎡,销售金额16364453 元,均为营业税收入。共35户,平均单价4303.14 元/㎡;
非普通住宅3248.28㎡,销售金额13015092 元,均为营业税收入。共16户,平均单价4006.76 元/㎡;
其他类型房产销售收 10745626.38元,共33户,其中营业税收入10040674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704952.38元(增值税含税收入740200元)。
(**二期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收入合计39420219+**二期转让房地产增值税不含税收入704952.38)*5%=核定征收土增税税金2006258.57元
应征土增税税金2006258.57元
应补缴土增税;
2006258.57-655718.47=1350540.1元
经审核,该项目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收入合计39420219元,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合计704952.38元,其中普通住宅营业税收入16364453 元,非普通住宅营业税收入13015092元,非住宅类房产营业税收入10040674元,增值税不不含税收入合计704952.38元;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655718.47元,应补土地增值税1350540.1元。
请对所列事项予以核对,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4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核对意见和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