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12366热线(国税)2017年1月份征期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申报类

2017-02-07分类:12366热点问题
3586 点击收藏




一、小型微利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亏损,均应在季度申报表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当期亏损且本年度以前季度未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直接保存主表即可,无需填写附表3(无需补零保存,补零保存也可以通过);当期亏损但本年度以前季度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附表3,补零保存。

 

二、企业前三个季度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累计亏损,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照“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中累计金额确认应缴税额。

 

三、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当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不需要申报缴纳?

答:设立当年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