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种情形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如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税。
第一种情况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有关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第二种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1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李记有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