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一文搞定留抵退税!

2019-10-1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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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

那么,啥是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何申请留抵退税?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啥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39号公告和84号公告分别明确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下,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相关条件,我们用一张表让大家看明白

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对照表

纳税人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

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自2019年6月1日起)

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如何计算退税额

1.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除部分先进制造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进项构成比例是啥意思呢?提醒大家: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如何申请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申报表怎么填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两点提示

1.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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