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案例:如何确保付款与发票的一致性?
摘要:在土增清算中,发票与付款信息的匹配极为关键,发票是证明交易发生及金额的关键凭证之一,而付款则反映了实际的资金流动情况,两者的匹配一致可以有效证明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也是税务机关在土增清算审核时关注的重点。发票、付款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认可相关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纳税风险以及税收负担。
在实务操作中,确保支付与发票的一致性是关键一环。以下将通过一个案例,来简单阐述企业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关键词:“发票”“支付”“未足额支付”“质保金”
案例概要:
甲房地产企业于2016年3月23日在A市发改部门进行“金麟府”项目的立项,于2016年3月30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4月15号取得第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于2018年5月30日竣工验收,2022年12月15日已完成销售,完成销售次月,甲公司税务专员携带清算资料,主动前往所属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时,提出以下问题:
1、与乙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详见下图),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5%的质保金”,最终结算价款170万元整,已全额开票,付款金额为150万元。
2、与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地下车库防水工程合同(详见下图),合同约定“将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五年”,提供该合同相关发票120万元整,付款114万元。
3、与何飞鹏签订围挡合同,申报围挡成本8万元,已全额开票并以现金支付(支付凭证详见下图三)。
以上项目为房地产老项目,试根据上述信息,分析企业申报的付款有何问题。
案例解析:
根据分析上述信息,可得知企业申报付款存在以下问题:
1、室外道路、给排水等工程成本170万元,乙公司已全额开票,仅支付150万元,欠付20万元。超出了合同约定的5%质保金8.5(=170*5%)万元;本项目于2018年5月30日竣工,截止到清算日已远超质保期,存在付款不实的问题。
2、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成本120万元,全额发票已收到,尚有6万元未支付。与合同约定的5%质保金相符,且本项工程质保期为5年,截止到清算日尚未超出质保期,未支付金额符合合同条款。
3、甲公司申报围挡费8万元,以何鹏飞提供的手写白条为支付凭据,缺乏正式的银行支付证明,存在凭证不合规,不足以证明支付真实性的风险。
总结归纳:
针对上述案例存在的支付问题,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支付款项后才予以扣除,尤其是在大额成本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问题1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补充相应的付款凭证,若企业未能提供,则不允许扣除;也有税务机关更加重视成本的合理性,即便款项尚未支付,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成本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允许将这些成本计入土增扣除项目中,此时只要甲企业能够充分证明成本的真实性、必要性就能够扣除。
手写白条,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书写,易被篡改、缺乏官方性与可追溯性、不符合正规财务要求,在验证企业支付时通常不被视为合法或足够的凭证,因此企业在土增清算申报时,应提供银行转账、支票等可验证的支付凭证,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10]220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