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购销安装与分包如何划分和税务处理?
涉税业务中:建筑工程的购销安装和建筑专业分包如何划分,划分依据和税务政策有哪些?
解答:
建筑专业分包,主要是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税务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于中央空调的销售加安装,到底是按照“购销+安装”,还是按照“建筑专业分包”,在税务方面主要参考如下政策规定:
依据1:需要按照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依据2:自产并安装不按混合销售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
依据3:自产或外购销售并安装,可以不按混合销售且可选择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2号公告与11号公告的相同点在于,都明确此类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都要求企业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两份公告的不同点在于
(1)在“自产机器设备+建安服务”模式下,42号公告允许其中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2)42号公告允许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服务也可以选择“建安服务”,且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文章来源:清廉江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各地纪委监委网站、牧之说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