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合作开发项目中土地成本分摊与收入确认的土地增值税争议
摘要:合作开发模式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涉及多方权责、成本分摊复杂,成为近年税务争议的高发领域。本文以某房企与政府合作开发保障房项目为例,解析税务机关对土地成本分摊比例、保障房收入核算的审核要点,明确合作开发模式下成本扣除与收入确认的合规路径,为房企规避清算风险提供实务指引。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清算、合作开发、土地成本分摊、保障房收入、权责协议
一、案例概要:
甲房地产企业与A市政府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含商品房800套、保障房200套。根据协议,政府无偿提供土地,甲企业负责建设并移交保障房,可销售商品房抵扣部分成本。2024年项目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
1.土地成本分摊争议:甲企业将全部土地成本1.2亿元计入商品房扣除,未分摊至保障房部分,导致商品房增值额虚低。
2.收入确认不全:保障房虽未直接销售,但企业通过“土地置换”形式获取开发权益,未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
土地成本需按可售面积比例分摊,调增商品房可扣除成本;同时核定保障房视同销售收入,要求甲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例解析:
合作开发中的土地成本分摊合规性
问题本质:合作开发协议未明确土地成本归属,企业将政府无偿供地成本全额计入商品房扣除。
税务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无偿取得土地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成本。税务机关参照周边地块价格核定土地成本。
按可售面积比例分摊:商品房和保障房按可售面积分摊土地成本。
合规要点:合作开发协议需明确土地成本分摊方式,并取得政府书面确认文件。
保障房视同销售收入的核定
问题本质:企业通过移交保障房换取土地开发权,但未确认相关收入。
税务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保障房移交行为视同销售,按同类商品房均价核定收入。
同时允许扣除保障房对应成本,增值额计入清算范围。
合规要点:非货币性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留存政府接收保障房的验收证明。
三、总结归纳:
权责协议明确化:合作开发协议需书面约定土地成本分摊规则、移交资产范围及收入确认方式,避免模糊条款引发争议。
成本分摊方法论:土地成本应按业态受益比例(如可售面积、建筑面积)分摊,政府无偿供地需参照市场价核定成本。
非货币交易全流程证据链:移交保障房等行为需留存政府批复、验收文件、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以应对收入核定风险。
四、相关政策法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六条:
《关于合作建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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