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破解“高额核定+复议前置”困局
在房地产行业的世界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是个让人头疼的大问题。税务机关有时候会从原本的查账征收突然转为核定征收,这一转变可不得了,常常会让企业要交的税款像坐了火箭一样激增。比如说,本来企业按查账征收算下来只要交4000万的税,结果一转成核定征收,税款就涨到了8500万,这谁受得了啊!
更让人无奈的是“复议前置+完税担保”的程序要求,简直就像一道过不去的坎儿。啥意思呢?就是说企业如果想维权,得先把税交了或者提供担保,可这高额的税款让很多企业根本交不起,交不起税就没办法申请复议维权,这不就成了“交不起税则无法维权”的尴尬困境嘛!
别着急,办法总比困难多。咱们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来好好探讨一下,纳税人到底该怎么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一些巧妙的策略性操作,把这个困局给破解了。
一、争议焦点与法律风险分析 (一)核定征收的合法性争议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核定征收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它只适用于下面这几种情况: 1.企业压根儿没设置账簿,或者自己把账簿给擅自销毁了。 2.企业的账目乱七八糟,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根本没法看。 3.企业逾期了还不清算,或者申报的依据明显偏低,而且还没有正当的理由。 这里面可藏着不少实务陷阱呢!有时候可能会面对“账目混乱”或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这样模糊不清的理由,就强行给企业核定征收。但要是企业实际上账簿是完整的,成本凭证也很齐全,那可就有话说了,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税务机关的核定程序违法。 (二)高额核定与税负公平性 1.核定征收率一般来说可不低,通常都不低于5%,有些地区甚至更高呢,比如北京最低就是5%。可要是查账征收的话,实际税负可能低很多,说不定只有2%到3%。这一对比,差距可就大了去了。 2.税务机关在计算核定税额的时候,往往会忽略企业实际的成本扣除情况。这可就麻烦了,这样算出来的税负,比市场合理水平要高得多,企业得多交好多冤枉税呢。 (三)复议前置的救济门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有个规定,企业得先把税款交了或者提供担保,才有资格申请复议。可前面咱们也说了,这高额核定的税款让企业压力山大,很多企业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拿不出钱就没法申请复议,这就形成了一个“程序压制实体”的恶性循环,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法得到保障。 二、破解路径:法律框架内的四重策略 (一)前置防御:阻断核定征收的启动条件 1.完善账簿与证据链 首先,企业得把开发成本的凭证好好整理保存,像施工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这些,一个都不能少,而且最好定期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这样做有啥好处呢?就是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资料残缺”,不然到时候可就有理也说不清了。 其次,对于以前年度税务稽查的结论,比如那些认可企业查账征收的文书,也要好好归档保存起来。这些可都是宝贝,能作为“税务机关既往认可”的信赖保护证据,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呢。 2.主动清算与异议申辩 当税务机关下发《清算通知书》后,企业可得抓紧时间,及时提交清算报告,最好再附上第三方审计意见,用这些来证明企业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是合理的。这样就能让税务机关知道,咱企业是经得起查的。 如果企业收到了《核定征收告知书》,也别慌,在10天内赶紧提交书面异议,理直气壮地要求税务机关说明具体的核定理由和依据。咱得把事情弄清楚,不能稀里糊涂就被核定征收了。 (二)程序对抗:以合法性审查削弱核定基础 1.挑战核定程序的正当性 一是如果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的时候,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比如没告诉企业核定的理由,或者没听取企业的申辩,那这就是程序违法了。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撤销这个核定决定,让税务机关重新来。 二是企业还可以申请听证会,把行业专家和税务律师都请过来,大家一起质证核定方法的合理性。比如说,看看同行业利润率参照是不是公平合理,要是不合理,那这个核定结果可就站不住脚了。 2.利用“选择性执法”抗辩 企业可以去收集同区域、同类型项目的核定案例,看看有没有“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要是发现有,那就可以以此为证据,证明税务机关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原则。这招要是用好了,说不定能让税务机关重新考虑核定决定呢。 (三)实体抗辩:重构计税依据的合理性 1.重新核实扣除项目 对于税务机关剔除的成本,像利息费用、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这些,企业得提供合同、支付凭证,再加上会计准则依据,来证明这些成本的合法性。只要证据充分,税务机关就得重新考虑这些成本的扣除情况。 2.引入第三方专业意见 企业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报告》,把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税额差异好好对比一下。通过这份报告,就能证明核定结果显失公平,让税务机关和法院都能更清楚地看到问题所在。 (四)迂回救济:突破“复议前置”的程序枷锁 1.以“程序违法”直接起诉 如果税务机关在核定程序中存在重大违法情况,比如根本没送达文书,或者没告诉企业救济权,那企业可就有机会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主张“复议前置”不适用,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用再被“复议前置”的程序给困住了。 2.协商暂缓执行与分期缴纳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用部分税款缴纳加上财产担保,比如用未售房产抵押,来替代全额完税。这样说不定就能换取行政复议的资格,让企业有机会去维权。 企业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协调,比如找税收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忙,争取一个税款分期缴纳的方案。这样就能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这个土地增值税的争议。 三、典型案例与司法突破方向 案例1: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因为被说“成本资料不全”,所以被核定征收了。但是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发现,企业其实已经提交了完整的施工合同链,根本不存在成本资料不全的问题。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核定决定,让企业恢复了查账征收。这说明只要企业证据充分,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税务机关对同一区域的两家房地产企业采用了不同的核定率,这可让企业不满意了。其中一家企业就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起诉了税务机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税务机关没有说明采用不同核定率的理由,最后裁定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这也给税务机关提了个醒,做事得公平合理,得把理由说清楚。 司法趋势:现在部分法院也开始关注“复议前置”条款的合宪性问题了。在税务机关明显滥用核定权的时候,法院也会网开一面,允许企业绕过复议直接诉讼。这对企业来说,可是一个好消息,以后维权的途径可能会更顺畅一些。 四、风险提示与长远建议 (一)风险提示 1.企业可别过度依赖“程序抗辩”,要是这样做,可能会让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更严苛的后续稽查。到时候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麻烦,所以得把握好度。 2.企业在和税务机关协商暂缓执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要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拖延”,那可就不好了,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不利影响。 (二)长远建议 1.企业可以推动行业联盟和税务机关一起协商,制定一个《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指引》。在这个指引里,把核定征收的条件和程序都明确下来,这样大家都清楚该怎么做,也能减少很多争议。 2.建议全国人大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订,增设一个“争议税款暂缓缴纳”的条款。这样就能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也能平衡好纳税人的救济权,让纳税人在遇到争议的时候,有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总之,要想破解“高额核定+复议前置”这个让人头疼的困局,房地产企业得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像是法律程序对抗、实体证据重构,还有协商策略等等。最关键的是,要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让税务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合理。 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咱们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和市场活力的双赢。房地产企业的朋友们,可别被这个难题吓倒,只要掌握了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梦!
文章来源:方正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