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下: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的学校,需要视同销售吗?
众所周知,增值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较之前有比较大的变化。跟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两点比较重要:
1、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2、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删掉了“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房地产企业开发住宅项目,大部分都要配建幼儿园,甚至九年一贯制、高中。
有的地方,是在红线外,称作X地块,项目的立项主体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方,房地产企业只是负责建造,完成验收后移交;
有的地方是在红线内,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主体都是房地产公司,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以上两种方式,都会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
01、红线外配建模式:无需视同销售
红线外的这种模式,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是无偿的建造服务,增值税法之前之后都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增值税法后,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02、红线内配建模式:按新规需视同销售
而第二种红线内的模式,房地产企业无偿转让不动产,财税〔2016〕36号下,不需要视同销售,政策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而增值税之后删掉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现在的规定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按照新的规定,房地产企业无偿转让不动产,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03、实操中的常见建议与现实问题
网上有很多人的建议是,办证的时候不要办到房地产企业名下,再过户到政府,而是一开始初始登记证直接办到政府名下,这样就避免了有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是我想说的是,实操中极大概率是做不到的,初始登记没有那么随意,是要跟立项、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保持一致的,建设主体是企业的情况下,初始登记也是要登记在企业名下的。
按照政策来看,很明确,但是我很想知道,为什么呀?上层到底是咋考虑的,要删掉这句话,本意是啥呢?
文章来源:我的沉默 我的沉默震耳欲聋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