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第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实务中,很多企业以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高新技术企业,真的是这样么?通过政策来回答。
事实上,税法并没有说哪些企业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并没有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是给了负面清单——不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如下: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那么不是上述行业的企业,发生的什么样的费用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呢?
税法也没有说哪些费用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是给了负面清单——不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文章来源:黎玉兰 图表学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