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电梯如何折旧税前扣除

2019-10-0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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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电梯如何折旧税前扣除?

答:首先,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因此,具体不同适用寿命的组合固定资产,应当分别确认固定资产,并分别使用折旧税率和折旧方法。

其次,在折旧的税前扣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对第六十条解释: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由此可见,电梯作为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会计不单独核算,则应当一并计入房产原值,与房屋、建筑物一并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20年。反之,如果是会计单独计价的电梯是可以按机器设备,即10年计提折旧,并且可以依法享受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具体不同适用寿命的组合固定资产,应当分别确认固定资产,并分别使用折旧税率和折旧方法。但在具体实务中,也存在未分别核算的情况,比如企业购买的带电梯的不动产,由于不能分清电梯的价值或因电梯价值不高,会计上并未单独核算,相应应当一并按照房屋建筑的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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