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企业修建临时售楼部,土地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2020-12-3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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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可加计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售面积装修为售楼部、样板房,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面积以外发生的售楼处、样板房支出,以及利用开发项目可售面积以外发生的售楼处、样板房装修费用支出,在房地产销售费用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按规定计算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7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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