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
基本情况
某公司拟定上市,2015年度财务审计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了部分收入、成本,涉及2013、2014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整。由于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时限的问题,企业先行依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填报了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2013、2014年度的收入成本财务审计调整事项,以及由此波及的2015年度申报数据变动,对各期企业所得税税额造成的最终影响应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事务所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议企业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
建议
类似企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