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印花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2020-12-21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2402 点击收藏

问:房开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按万分之五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0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