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详情

因虚开成本发票被查,引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被调整

发布时间:2023-12-13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569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点此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岩税二稽罚告〔2023〕12 号

福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69664****)

对你公司(地址: **县**镇**村***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2010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增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具体如下:

1.虚增营业成本

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2012至2013年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的方式让关联公司福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营业税建筑发票并用于列支成本,东*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32852793元,其中虚开金额37148782元,你公司在账上虚增成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有以下证据:

(1)电子数据情况

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公司电子数据,分别为《东*-鹏*(黄*).xls》、《聪-鹏*1.xls》、《工程进度款项.xls》,以上表格记录你公司在2012年转账支付给东*公司14620000元,并三次转账合计1258782元给东*公司(备注开票542万税费),占比8.61%,东*公司通过江*等人账户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账户14620000元;2013年转账支付给东*公司21270000元,东*公司通过齐**、汪**、汪**等人账户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账户19429719.6元,差额1840280.4元,占比8.652%。

另有《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无法正常入账但需支出的项目分析,具体为股东分红、东*的管理费及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利息开支、内部认购借支以购房款名义存入的资金等,并记载通过开发成本及修缮、销售费用、工资等进行分解。备注栏有“解决方案:足够的资金冲抵往来款,回归账面,然后进行法人股东分配即可”、“之前的股东分红因无法进行成本收入的结转,在财务角度不能再账面分配,但现在已经符合条件,只需要相应的资金”等内容。

(2)银行流水

根据调取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能够与银行流水一一对应,证明资金回流,具体如下:

①2012年12月24日,鹏*公司尾号4769账号转账358262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

②2012年12月24日,汪**5401账号转账2300000元至江*6618账号,12月25日傅**9312账户转账500000元至江*6618账户,同日江*6618账户转账2800000元至鹏*公号3621账户,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28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800000至江*6618账户。

③2012年12月25日,江*6618账户转账2620000元至账鹏*公司3621账户,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262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600000元至江*6618账户,江*6618账户转账2300000元至汪**5401账户、转账500000元至傅**9312账户。

④2012年12月27日,福建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3000000至鹏*公司3621账户,12月28日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3000000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000000至江*6618账户。

⑤2012年12月28日,江*6618账户转账3600000元至巫**2992账户,巫**2992账户转账3600000元至鹏*3621账户。

⑥2012年12月28日,鹏*3621账户转账2600000元至东*3720账户,东*3720账户转账2600000元至江*6618账户。

以上①-⑥合计转账14620000元,对应的手续费支付为2012年12月24日鹏*公司转账358262元至东*公司农行账户3720,2013年3月27日鹏*公司转账300000元至东*公司福州民生银行5234账户,2013年7月5日,鹏*公司转账600520元至东*公司福州民生银行账户,以上合计共支付手续费1258782元,占比8.61%。

①2013年9月6日,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2000000元至东*公司5234账户,东*公司5234账户转账20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826960元至齐**9774账户,9月10日齐**9774账户转账1826960元至吴**7530账户,吴**7530账户转账18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

②2013年10月28日,生*公司2441账户转账102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162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479837.6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640000元至汪**5401账户、转账380000元至生源公司2441账户、转账450000元至傅**3187账户、转账9837.6元至吴**账户,差额140162.4元,占比8.652%。

③2013年11月13日,生源公司2441账户转账7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1770000元、3621账户转账38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963982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3982元至吴**7530账户、1000000元和950000元至傅**9312账户,差额186018元,占比8.652%。

④2013年11月14日,傅**9312账户转账2500000元至鹏*公司3621账户,鹏*公司3621账户转账25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283700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分四笔1000000、1000000、230000、3700转账至吴**7530账户,差额216300元,占比8.652%。

⑤2013年11月19日,生源公司2441账户转账12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21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1918308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000000元和800000元至傅**9312账户、118308元至吴**0212账户,傅**9312账户转账18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差额181692元,占比8.652%。

⑥2013年11月27日,傅**9312账户转账1250000元至汪**5401账户,汪**5401账户转账1500000元至生源公司2441账户,生源公司2441账户转账25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41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745268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000000、1000000、1000000、700000、45268元至吴**7530账户,吴**7530账户转账37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差额354732,占比8.652%。

⑦2013年11月27日,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37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379876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1000000和250000元至汪**5401账户、9876元至吴**0212账户、2120000元至傅**9312账户,汪**5401账户转账1250000元至生源公司2441账户,傅**转账1250000元至余东方6092账户、87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差额320124元,占比8.652%。

⑧2013年12月2日,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3100000元至东*公司3720账户,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831788元至齐**9774账户,齐**9774账户转账750000元至吴**7530账户、1788元至吴**0212账户,差额268212元,占比8.652%。

⑨2013年12月11日,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297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2970000元至生源公司2441账户。12月12日,东*公司3720账户转账3000000元至鹏*公司4769账户,鹏*公司4769账户转账3000000元至吴**7530账户。

以上①-⑧转账合计21270000元,回流资金19429719.6元,差额1840280.4元,占比8.652%。①-⑨的资金流向与你公司的电子数据能够一一对应。你公司2013年银行流水走账14620000元,支付手续费1258782元,2013年走账21270000元,合计37148782元,与电子数据记载情况一致。

(3)工程结算情况

根据调取的《工程结算审核征询表.xls》,鹏*花园项目期的工程结算、鹏*花园室外消防签证审核金额为50274020元;根据《复件鹏*花园34567结算(20161230)稿.xls》,鹏*花园二期工程结算成本42217944元,且根据你公司的《会议纪要》,鹏*花园二期工程保证金缴纳比例为3%,保证金金额为126.9万元,鹏*花园二期土建工程成本约为42300000元,与电子数据能够对应。

因此根据电子数据鹏*花园一二期土建工程合计造价约为92491964元,你公司账上已列支132852793元,差额40360829元,证明你公司土建工程造价不实。

(4)内外帐情况

我局调取了你公司外账及内帐账套备份数据,外账记载工程成本为132852793元,内账记载截至2018年,你公司共支付东*公司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95473508.79元,与电子数据记载的工程款95995734.79元和结算单金额92491964元能够对应。

(5)合同签订及账上列支开发成本情况

你公司与关联公司福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份、补充协议3份,鹏*花园一期于2012年交房,但一期的补充协议分别为2012年7月16日、2013年1月5日签订,鹏*花园二期于2015年交房,但补充协议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以上五份合同总金额为142015600元,大于账上列支土建工程金额132852793元。

(6)成本调整情况

电子数据和银行流水能够一一对应证,工程结算单、合同、内外帐等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虚假结算单、内外帐、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工程开发成本37148272元。

你公司鹏*花园一二期开发成本账上列支金额为198309190.41元,税审核减299758元,本次检查认定虚增成本为37148272元,调整后成本为160861160.4元。因你公司不配合,未对其鹏*花园项目一二期成本进行区分,我局根据调取的电子证据、工程相关合同、相关明细账摘要等对鹏*花园一二期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区分,分别为鹏*花园一期土建成本66129831.15元,鹏*花园二期土建成本46563516.86元,鹏*花园一二期共支付土地成本(含拆迁补偿费等)44966000元,鹏*花园一二期共同成本3201812.4元,鹏*花园一期可售面积为37530.99平方米,鹏*花园二期可售面积为27088.69平方米,按可售面积分摊,一期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及共同成本27975775.89元,二期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及共同成本20192036.51元。因此一期可结转成本94105607.04元,二期可结转成本66755553.37元,具体为:

一期成本:可售面积37530.99平方米,截至2019年12月已售面积34692.7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为86988998.68元。其中,2010-2012年销售26099.61平方米,应结转成本63845694.26元,2013年销售2526.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6335223.95元,2014年销售1183.91平方米,应结转成本2968548.64元,2015年销售410.92平方米,应结转成本1030345.22元,2016年销售579.4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1452944.22元,2017年销售2479.82平方米,应结转成本6217927.28元,2018年销售296.76平方米,应结转成本744099.21元,2019年销售1115.68平方米,应结转成本2797468.00元。

二期成本结转:可售面积27088.69平方米,截至至2019年12月已售面积26326.79平方米,应结转成本为64877978.04元。其中2012年销售287.25平方米,结转成本707879.66元,2013年销售6750.85平方米,结转成本16636342.6元,2014年销售5053.35平方米,结转成本12453137.29元,2015年度销售4586.99平方米,结转成本11303870.94元,2016年度销售6939.29平方米,结转成本17100721.52元,2017年度销售1842.42平方米,结转成本4540336.45元,2018年度销售463.17元,结转成本1141405.13元,2019年度销售403.47平方米,结转成本994284.45元。

综上,2012年度结转成本66150321.83元、2013年度成本22971566.55元、2014年度成本15421685.93元、2015年度成本12334216.16元、2016年度成本18553665.74元、2017年度成本10758263.73、2018年度成本1885504.34元、2019年度3791752.45元。

你公司2012-2016年自行申报营业成本为0,因此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150321.83元、201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971566.55元、2014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21685.93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334216.16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53665.74元,2017年申报营业成本180049700.30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291436.57元,2018年申报营业成本2327950.79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2446.45元,2019年申报营业成本4656422.63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4670.1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①你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证据,用于证明你公司与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

②你公司与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用于证明你公司与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

③电子版结算单、内外帐复印件,用于你公司虚增工程款,用于证明你公司虚增成本;

④合同复印件,用于你公司虚增工程款;

⑤询问笔录;

2.虚增销售费用

根据我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涉案人员相关账户交易明细,你公司在账上虚增销售费用5848258.13元,有以下证据:

(1)账上列支及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根据你公司2010-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你公司共申报列支销售费用11771675.71元,其中,2010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258896.58元,2011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278491.27元,2012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948118.71元,2013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1149927.69元,2014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4112948.52元,2015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549579.37元,2016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481864.83元,2017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3776529.55元,2018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51919.19元,2019年度申报列支销售费用163400元。

根据你公司与厦门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预付账款明细账,你公司共支付给厦门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9329004元,结转销售费用9318489元,根据预付账款明细账相关摘要,共有5107402元以“宣传费、策划费”等名义支出。

(2)部分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情况

因你公司不配合检查,我局无法取得你公司销售费用方面所有的合同。根据我局调取的你公司与厦门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6份,具体如下:

第一份协议:《鹏*花园2016年中秋国庆节宣传活动委托协议》,落款时间2016年9月1日,合同金额488150元,收款人为陈**信用社账户6230361109068270478,服务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至10月7日。2016年9月20日鹏*公司转账给陈**488150元,2016年9月20日陈**将该款项转账至吴**尾号6555工行账户,其中陈**为鹏*公司员工,吴**为冠鹏公司和东*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份协议:《“鹏*花园”营销策划顾问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5月8日,策划顾问费用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支付(含税)人民币60000元,服务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第三份协议:《鹏*花园2017年春节返乡置业活动委托协议》,落款日期2016年12月25日,合同金额639752元,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即支付,收款人为陈**信用社账户6230361109068270478,服务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11日。

第四份协议:《“鹏*花园”营销策划顾问协议(续期)》,策划服务费960000元,同时约定以2015年6月鹏*公司支付给乙方(傅**代收)的440000元抵扣本合同费用。合约期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第五份协议:《“鹏*花园”营销策划顾问补充协议》,费用总额为(含税)人民币五十万元,服务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收款人为陈**信用社账户6230361109068270478。

第六份协议:《鹏*花园2017年中秋国庆节活动委托协议》,落款时间2017年9月10日,合同金额895600元,本协议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10月8日。

上述协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定额支付佣金金额,而非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支付佣金,根据《鹏*花园一二期未结佣金汇总表》显示,佣金金额为总销售提成1.3%,与上述合同不同;二是金额往来的收款人为鹏*公司人员,如陈**、傅**、吴**等,存在资金回流现象;三是在签订时间为房产销售后期,截至2015年12月,一期已售87.11%,二期已售63.35%,截至2016年12月一期已售88.78%,二期已售89.71%,而在2017年你公司处于销售尾盘阶段,仍签订四份佣金合同合计2995352元。

(3)发票取得情况

你公司不配合提供证据资料,未能取得相关费用的发票,根据税务部门相关系统中(防伪税控、风险管理系统)调取的2016年至2019年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情况,厦门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向鹏*公司开具销售费用相关发票,另根据《所得税处理构成.xls》记载,2016年7月以来,共有2675902元营销策划费或宣传活动费为现金支付或委托收款且无收据。

(4)预付账款明细账及询问笔录情况

你公司共支付给厦门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9329004元,其中2010年-2013年支付1602852元,2014年支付4010631元,2015年支付889333元,2016年支付1143961元,2017年支付1596793元,2018年-2019年支付81434元。各年度的销售费用与各年度的销售收入并不匹配:如2013年销售收入38634695.98元,销售费用552460元,占比1.43%,2014年销售收入34743768.8元,销售费用4010631元,占比11.54%。

(5)从银行流水分析

根据《鹏*花园2016年中秋国庆节宣传活动委托协议》,鹏*公司应支付给厦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宣传费用488150元,2016年9月20日16时6分,鹏*公司转账给陈**488150元;2016年9月20日16时8分,陈**将该款项转账至吴**尾号6555工行账户。

(6)电脑电子数据记载情况

《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无法正常入账但需支出的项目分析”,其中有销售费用6300000元;记载截至2018年,你公司销售费用(内)5638693.58元,(外)11558642.19元,(实际)5247640.19元,(扩增)6311002元。

《鹏*董报.xls》表格中记载2010-2016.3共发生销售费用4553389.02元,“公司内部费用-1005厦门***策划公司费用2376013元(含奖金3万)”,未收票据金额2376013元。经对你公司2016年3月之前发生的销售费用分析。

(7)你公司内帐数据

根据你公司内账记载的相关数据,你公司2010年销售费用359601.26元,2011年销售费用631595元,2012年销售费用1015875.4元,2013年销售费用1043704.76元,2014年销售费用621600.5元,2015年销售费用691819.3元;2016年销售费用627706.05元,2017年销售费用466703.31元,2018年销售费用240811元,2019年销售费用224001元,合计5923417.58元。其中2010-2016年3月的销售费用数据与电子数据《鹏*董报》所列示的数据相同。

(8)虚增销售费用明细

综上,《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销售费用(内)5638693.58元和(实际)5247640.19元与内账记载2010-2018年销售费用5699416.58元能够对应,《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销售费用(外)11558642.19元与申报的销售费用11608275.71元也能对应,《鹏*往来款处理构成表.xlsx》记载(扩增)6311002元注明具体虚增的成本数额,与调取的内账所确认的事实一致,因此本次检查以你公司的内帐数据确定各年度销售费用并进行调整。

2010年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04.68元,2011年调减353,103.73元,2012年调减67756.69元,2013年调增106222.93元,2014年度调增3491348.02元,2015年调减142239.93元,2016年调减145841.22元,2017年调增3309826.24元,2018年调减188891.81元,2019年调减60601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①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你公司真实销售费用;

②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你公司销售费用的支出存在回流,以及支付给公司员工;

③税务部门系统调取的发票数据,用于证明你公司并无税前扣除凭证;

④调取的预付账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账载记录;

⑤销售策划协议,用于证明你公司销售费用对应签订的合同;

3.检查确认少缴企业所得税

本次检查以中汇**(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审核报告》(闽华成税师(2018)项目清算字0014号)为基础,对你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营业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情况表、电子证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鹏*花园一期应于2012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二期应于2015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因此2012年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352955.87元,2013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660368.98元,201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0973.80元,2015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694251.00元,2016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67345.98元,2017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3770609.91元,201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476.2元。

(2)营业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150321.83元、201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971566.55元、2014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21685.93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334216.16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53665.74元,2017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291436.57元,2018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2446.45元,2019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4670.18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受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时间影响,2012-2016年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因此2012年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51904.68元,2013年调减1287233.11元,2014年调减104438.69元,2015年调减6364707.35元,2016年调减856385.79元,2017年自行申报18886935.34元,检查确认429602.8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8457332.51元。

(4)销售费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04.68元,2011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3103.73元,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756.69元,2013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222.93元,2014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91348.02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2239.93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5841.22元,201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09826.24元,2018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8891.81元,201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601元。

(5)房地产特定业务检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受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时间影响,2010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298.05元,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656.89元,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472309.92元,201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72256.11元,201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57472.11元2015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22856元,2016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96196.88元。201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5732.68元。

(6)其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为了不产生预缴税款退税的情形而增加调增项目,本次检查剔除调整项目中“其他调增”、“其他调减”,因此2010年调减应纳税得额560019.46元,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37840.10元,201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15960.17元,2014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83639.72元,2015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6701.1元,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348.84元,2017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85581.26元。

(7)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10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4153.92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04.68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298.05元,其他调减应纳税得额560019.46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73868.27,应纳所得税额0元,次年可弥补亏损373868.27元,已入库81038.48元,应退81038.48元。

2011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639618.52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53103.73元,特定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656.89元,上年亏损373868.27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5065303.41元,应纳所得税额1266325.85元,已入库1159904.63元,少缴106421.22元,抵减去年应退后实际少缴25382.74元。

2012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76246.52元,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352955.87元,营业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150321.8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9851904.675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67756.69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472309.92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37840.10元,合计检查调增19772822.66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6449069.175元,应纳所得税额6612267.29元,已入库1669061.63元,少缴4943205.66元。

2013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827177.31元,营业收入调增所得额18660368.98元,营业成本调减所得额22971566.55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1287233.105元,销售费用调增所得额106222.93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72256.11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15960.17元,合计检查调减9580424.03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次年可弥补亏损5753246.715元,已入库956794.33元,应退956794.33元。

2014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96234.92元,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0973.80元,营业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21685.9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438.685元,销售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91348.02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57472.11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83639.72元,合计调减9384914.63元,上年亏损5753246.715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次年可弥补亏损11641926.425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已入库874058.73元,应退874058.73元。

2015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95175.40元,营业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694251.00元,营业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334216.16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6364707.35元,销售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2239.93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22856.5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6701.1元,合计调增42053530.46元,上一年度亏损11641926.425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2306779.435元,应纳所得税额8076694.88元,已入库473793.85元,少缴7602901.01元,抵减2013、2014年应退后实际少缴5772047.95元。

2016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483756.53元,营业收入调增25067345.98元,营业成本调减18553665.74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减856385.79元,销售费用调减145841.22元,特定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96196.88元,其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348.84元,合计调增1509907.51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993664.04元,应纳所得税额998416.01元,已入库620939.13元,少缴377476.88元。

2017年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35645.18元,营业收入调减233770609.91元,营业成本调增169291436.57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18457332.51元,销售费用调增3309826.24元,特定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5732.68元,其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85581.26元,合计调减6020700.65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用于下一年度亏损4885055.47元,应纳所得税额0元,已入库283911.30元,应退283911.30元。

2018年你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37165.75元,营业收入调增1414285.69元,营业成本调增442446.45元,销售费用调减188891.81元,合计调增1667840.36元,以前年度亏损4885055.47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用于下一年度弥补亏损3854380.86元,已入库0元。

2019年你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271362.33元,营业收入调减80476.2元,营业成本调增864670.18元,销售费用调减60601元,合计调增723592.98元,以前年度亏损3854380.86元,检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用于下一年度弥补亏损4402150.21元。

综上,该公司201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5382.74元,2012少缴4943205.66元,2015年少缴5772047.95元,2016年少缴377476.88元,2017年应退26242.65元,以2017年应退26242.65元抵减2016年少缴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4789.28元。因此201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5382.74元,2012少缴企业所得税4943205.66元,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772047.95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3565.58元、滞纳金4789.28元,2018年度亏损3854380.86元2019年度亏损547769.35元。以上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834201.93元。

7.土地增值税计算

你公司在2017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清算已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本次检查仅调整你公司虚增开发成本37148782元。根据你公司2017年11月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清算)、税审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的《福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花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调整后,详细情况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普通住宅方面,取得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153268118.10元,扣除项目合计140626103.50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3092048.86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9744191.61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011603.58元,前期工程费1959171.23元,建筑安装工程费57377176.18元,基础设施费16303822.18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00元,开发间接费用1092418.44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0283624.04元(利息支出5141812.02元,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5141812.02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938990.90元(营业税6173442.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3584.40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81963.55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0567248.09元,减去扣除项目后增值额12642014.60元,增值率8.99%,未超过20%,免税。

非普通住宅方面,鹏*花园一二期共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3352510.00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794408.00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5103.90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2603.76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747.04元,前期工程费36916.27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81146.59元,基础设施费307209.64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00元,开发间接费用20584.22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00770.76元(利息支出100385.38元,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00385.38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84388.05元(营业税167625.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81.27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8381.28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401541.53元,减去扣除项目后增值额558102.00元,增值率19.97%,适用税率30.00%,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67430.60元,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167430.60元。

其他类型房地产方面,鹏*花园一二期共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90872818.10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6818778.85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3691298.50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6323371.55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994123.31元,前期工程费646717.85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8940071.96元,基础设施费5381853.65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00元,开发间接费用360604.78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467.00元(利息支出2000733.50元,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733.50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799707.80元(营业税4345343.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182.05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27182.05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8002934.01元,减去扣除项目后增值额34054039.25元,增值率59.9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780676.76元,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10780676.76元。

综上,截至你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你公司共取得销售各类不动产不含税收入247493446.2元,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239290.4元,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948107.36元,已入库土地增值税7001641.21元,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3946466.15元。

(2)土地增值税尾盘情况

根据你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鹏*花园一二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7288451.26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07570166.92元,合计144858618.18元。你公司鹏*花园项目已清算部分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扣除项目合计200239290.36元,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金额=200239290.36/58590.73=3417.59元/平方米(含利息费用、加计扣除)。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你公司共销售2429.26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6886766.62元。其中普通住宅销售收入744981.85元,销售面积281.01平方米,可扣除金额=3417.59*281.01=960376.97元,无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2468571.44元,销售面积783.89平方米,可扣除金额=3417.59*783.89=2679014.63,无增值额;非住宅销售收入3278165.73元,销售面积1364.36平方米,可扣除金额=3417.59*1364.36=4662823.09元,无增值额。因此尾盘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0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增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造成少缴税款企业所得税10834201.93元和土地增值税3946466.15元合计14780668.09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阶段不配合检查工作,对违法事实及相关数据不配合、不确认,未预缴查补税款,属于“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违法程度严重,拟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1.5倍的罚款,即22171002.1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