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收益纳税时间有变化
金融企业体量大、业务复杂,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点行业。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基本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也有一些变化,比如金融企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益的纳税时间,就是营改增较营业税变化之处。
营业税制度下
例1:某金融企业2015年1月1日购入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2016年1月4日取得利息,1月15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
(1)会计处理(万元)
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5
贷:投资收益 5
1月4日: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借:银行存款 1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
投资收益 20
(2)营业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换算为公式:
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即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在转让成本中被扣除,相当于股票、债券持有收益在转让时征税,在持有期间不征税。
如例1:该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120-(100-5)]×5%=1.25万元
营改增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包含“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在持有时即征增值税,转让时不再征税,纳税时间发生变化。
例2:若上例发生在营改增后,某金融企业2016年1月1日购入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2017年1月4日取得利息,1月15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
12月31日,该金融企业缴纳增值税=5×6%=0.3万元
1月15日,该金融企业缴纳增值税=(120-100)×6%=1.2万元
营改增后,不是只有金融企业才适用营改增政策,非金融企业只要发生金融服务也都适用营改增政策,因此,所有企业取得的金融商品持有收益均应如此处理。
问题
问题一:股票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很多企业认为,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且括号里的列举也不包含股利。因此,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36号文并未规定股票股利不征增值税,且从营改增的承继关系上看,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应包括股利。
问题二:转让成本是否包括相关税费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么,买入价是否包含购买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营改增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不妨来参考一下营业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股票、外汇、债券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因此,笔者认为,在转让金融商品计算增值税时,其转让成本也不得包含购买该金融商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问题三:取得持有收益在营改增前,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若金融企业取得持有收益在营改增前,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可能会遇到问题。
例3:某金融企业2016年1月1日购入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按季度付息,4月1日取得一季度利息1.25万元,6月1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
由于4月1日取得利息时尚未营改增,按照营业税政策暂不纳税,但6月1日转让时若按照营改增政策“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需缴纳增值税(120-100)×6%=1.2万元,导致少缴税。笔者建议,对于金融商品的持有收益尚未纳税的,可依照营业税政策在转让时在买入价中扣除。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