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后,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你预缴够了吗?

2016-12-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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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文件2016年11月10日公布)

营改增以前及营改增后至2016年11月10日之前,纳税人计算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但本公告颠覆了预缴环节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计税依据=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举例: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取得预收款111万元,      

   则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111÷(1+11%)=100万元,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00*3%=3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111-3=108万元。  

   预缴税额=(111-3)*2%=2.16万元   

   如果按之前的计税基础,预缴税额=111÷(1+11%)*2%=2万元,  

   会少预缴税款为0.1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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