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营改增”七种特殊情形例外

2017-02-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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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能作为合法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单据。一般而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营改增”新税政还明确了若干种特殊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七种特殊情形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非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么?新税政明确特殊情形的扣税凭证例外。笔者依据“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归纳总结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七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税凭证,供“营改增”试点企业参考和借鉴。
  特殊抵扣凭证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开具的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按农产品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除外。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特殊抵扣凭证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特殊抵扣凭证三:购进农产品核定抵扣无需扣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核定抵扣无需扣税凭证。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一)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三)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特殊抵扣凭证四:完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证。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以及从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对因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支付费用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只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可以凭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特殊抵扣凭证五: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特殊抵扣凭证六: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最后,需要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以上九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特殊抵扣凭证七:开具土地价款取得的省级财政票据
  房地产项目土地成本,以差额扣除方式以予抵扣。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
  (二)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允许差额扣除销售房地产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则不允许差额扣除。
  2.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额扣除,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认,逐步扣除。
  3.计算销售额时,按当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土地价款后,要按11%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二)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1.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2.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差额扣除凭据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扣除土地价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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