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汇算清缴需关注事项

2017-03-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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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办企业,第一个年度汇算清缴,提醒关注以下方面:

1、申报主体:汇算清缴主体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不属于必报材料:新办企业刚开始经营,业务简单,或者是税务机关要求筹建期企业也需汇算清缴的,企业可以选择自行申报,无需提供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3、筹建期不作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上述问题所述情况,2016年度不作为第一个亏损年度,不受5年亏损弥补期限影响.

  4、费用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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