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违约金篇

2018-11-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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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我们开发的项目因建筑施工单位延误工期,我们按照规定对其罚款,请问收到罚款后需要为其开具发票吗?

【答复】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延期罚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属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缴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问题二:我们房地产企业向另外一标段的施工企业支付了文明施工奖,需要他们为我们开具发票吗?

【答复】

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文明施工奖,属于施工企业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另外,建筑企业从甲方所取得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材料差价、赔偿金等费用都属于此类。

文章来源:孙炜财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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