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个人挂靠施工方、发票不合规
案例:秦皇岛某项目,主要施工期2013.6-2015.12,开发商甲与施工方乙签订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与某自然人A签订绿化合同,与某自然人B签订防水工程,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收到的发票都是施工方乙开具的,包括自开票和代开票,由于项目在2016年4月竣工,在16.5.1(营改增后)又取得部分增值税发票。现就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疑点进行分析:
1、开发商收到的所有工程类发票(含绿化和防水工程)都是施工方乙开具的,通过核实,乙方的企业所得税是定率征收,再进一步查看付款凭证发现,开发商对施工工程进行付款时都是付给个人,而非施工方乙,绿化和防水工程款分别付给了A和B,同时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付给了刘某、张某、曹某等人,且所有以上的这些自然人都不是施工方乙的员工,很明显,该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在内都是个人挂靠的施工方乙方,施工方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 30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施工方集中开票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是否达到20%。对以上施工的个人,收入和成本是如何核算的,相关税费是否缴纳。
2、开发商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未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