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2017-03-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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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景点和运动会等门票,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00号).

2.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00号).

3.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4.销货方承担的销项税不构成企业应负担的支出,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如: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之后发生销货退回,该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承担的此笔销项税,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再如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各种原因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对方需销货方承担的此笔销项税,属于与其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5.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8.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9.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高尔夫会员费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高尔夫会员费等一些私人消费是否能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10.企业经营活动过程,支付的应由对方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A公司同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裸租金12万元/年,合同规定执行合同过程个人应缴纳税金由A公司负担,个人应缴纳税金应有个人负担,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在上述案例中,如A公司已将租金支付对方个人,但对方个人未不提供发票,A公司无法在税前扣除,便代对方个人去税务代开12万元的租赁发票,A公司支付同时产生税金,即使租赁合同中注明税金由承租方承担,该税金应有个人负担,同样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建议将个人负担应缴纳税金纳入租金中核算,即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为裸租金和个人负担应缴纳税金之和,该"个人负担应缴纳税金"部分就按照租金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在单独在租金外列示.

11.职工所撰写的科技论文,如署名职工个人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署名企业名称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能税前扣除.

12.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包括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13.赞助性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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