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支付货款也应开具发票
微信支付目前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当消费者用微信支付货款后,也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某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后用微信向商家支付款项320元后,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以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为由,不给开具发票。商家的这种做法合规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微信支付是否属于53号公告中的多用途预付卡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因此,53号公告所称的多用途预付卡只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67家已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名单中,并没有发现微信支付相关的信息,所公布支付机构中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只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并且在业务类型中财付通公司并没有获得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
由此可见,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支付和财付通业务均不属于53号公告所指的多用途预付卡。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只是资金转移的平台,消费者通过其为商家提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支付款项,增值税发票由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商家向消费者开具。笔者提醒,如果商家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可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举报。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