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2017-06-2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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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

  (3)虚列人员工资或重复发放;

  (4)未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资是否多列或虚列的主要方法:调取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与工资表核对,查有无虚列人员;抽取部分职工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核实发放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多列或少列;对一人代领多人工资要求提供充足证据。

  检查中涉及科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营业成本、其他应付款。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4%、2%、2.5%内据实扣除。

  扣除原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政策依据:

  (1)实施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法意义上的工资和福利费,与会计上的计量有很多差异,其内容由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具体内容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班工资,其他与任职有关的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2009年省地税局又加入“通讯补贴”)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注:以上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无限额,均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税前扣除。凡税法中未列举项目不得在福利费中列支。如过节费、职工旅游费、逢年过节发放的实物福利等,在税法未明确前不得税前扣除。

  补充资料:以上福利费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一)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取暖费超标准部分征收个税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1)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3)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4)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5)冀地税函〔2008〕236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以下“福利”不计税

  企业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应提供当地正规医院的医疗费用凭证,急诊证明材料等)、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2)实施条例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实施条例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职工福利费中易出现的涉税问题:(1)列支不属于福利费的项目;(2)超限额部分未代扣代缴个税;(3)使用白条等不合法票据。

  3.社会保险费与商业保险:按标准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说明:特殊工种人身保险是法律法规强制缴纳的,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保险,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人向安全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关于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问题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向社保机构、医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其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五险一金的缴付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费(单位1%)、生育保险费(单位0.8%)住房公积金(单位11%,个人7%)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4%)

  补充资料: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企业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以企业每个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400元为例,如果每个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为400×12×5%=240(元);如果按季度缴费,年纳税额为(400×3×10%-25)×4=380(元);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为(400×6×15%-125)×2=470(元);如果按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400×12×15%-125=595(元)。

  上述企业年金仅适用向社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向商业保险机构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要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注: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利息费用:限额扣除

  扣除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第一种情况: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777号)

  即:纳税调增金额=超过一般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的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例: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向股东借款2000万元,利率8%,当年支付利息160万元,银行一般贷款利率为6%。则超过一般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2000*(8%-6%)=40万元;债资比例=2000/3000﹤2未超过标准比例(2倍)。纳税调增金额为40万元。

  第三种情况:企业向其他内部职工或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2个条件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行为;(2)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

  第四种情况:由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凡能提供集团公司贷款合同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第二、三两种情况下的利息支出,税务机关均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合法票据(非金融企业或个人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允许限额扣除,同时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5.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双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例】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 )万元。

  【答案】20万元

  注意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50万元

  (2)计算招待费第一限额=50×60%=30(万元)

  (3)计算招待费第二限额=4000×5‰=20(万元)

  (4)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20万元

  (5)确认纳税调增数=50-20=30(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15%限额扣除,可结转下年。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例】某酒店2009年度餐饮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60万元。该年度支付广告费8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50万元。则该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 )万元。

  【答案】90万元

  注意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80+50=130(万元)

  (2)计算广告宣传费限额=(500+100)×15%=90(万元)

  (3)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90万元

  (4)确认纳税调增数=130-90=40(万元)

  注意: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额。即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7.租赁费:均匀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有发票,无限额),准予扣除。

  9.汽修费、会议费、差旅费的扣除

  (1)我省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冀地税函〔2009〕9号又予以明确: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3)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发〔2009〕48号)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差旅费补贴标准:(地税函〔2008〕80号):

  一、伙食补助费   (一)省内出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工作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二)省外出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工作期间能够出具有效凭证的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有效凭证的按每人每天25元补助。

  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持有效凭证的,省内出差,在途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省外出差,无论在途和工作期间,均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二)出差人员无有效凭证的,出差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

  三、参加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一)公杂费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二)伙食补助费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主办单位不负担费用的,持有效凭证的,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上限据实核领伙食补助费;无有效凭证的,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补助。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1996]222号)规定: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0. 固定资产折旧:

  无论企业何时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A: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B: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C: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D: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11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费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般可直接税前扣除,但下列支出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不得直接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含装修费);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含装修费);

  A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B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2.捐赠支出: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指直接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捐赠收据),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某企业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40万元,经审查,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地震灾区的捐赠10万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计算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答案:

  (1)允许税前扣除额==40×12%=4.8(万元);

  (2)纳税调增数=10-4.8=5.2(万元)

  13.资产损失:审批扣除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 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16关于承包费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以承包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上缴的承包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值税款、滞纳金、罚款。

  3. 行政性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以不合法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 。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坏账准备金 。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个人车险、电话费等消费支出;外单位费用支出;上年度成本费用等。

  (四)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

  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

  注: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文章来源:李亚进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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