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文件
一:增值税
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4、《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5、《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6、《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重点提示:因疫情颁发的优惠文件即将到期;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文件即将到期;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将到期。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
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是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提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暂缓缴纳所得税的政策即将到期;按照75%/175%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即将到期;不超过500万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政策即将到期。
1、《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重点提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于办理汇算清缴的政策即将到期。
1、《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3、《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4、《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重点提示:每三年一循环的重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
文章来源:税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