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土地滞纳金如何税前扣除?

2017-08-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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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后因各种原因,一方面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一直未能开工,直到2016年才重新动工开发,而被国家相关部分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4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100万元。那么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在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土地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400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此外,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利息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款项,不予扣除。对纳税人逾期开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允许计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准予扣除,但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该单位支付的土地闲置费4000万元可做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滞纳金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单位支付的土地滞纳金1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根据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滞纳金不含在开发成本的计税范围之内,故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做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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