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资建房符合规定吗?

2017-06-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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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A公司通过员工集资方式建房,建筑面积分别为90平、120平、140平、160平、568平、682平。问:A公司的集资建房符合国家规定吗?

分析:

根据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套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A公司的集资建房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即:并不是所有的集资建房都适用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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