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增值税?
问:股权投资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
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