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差异大

2016-08-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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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在新规实行后,公益股权捐赠的收入额将以历史成本确定,这在事实上减除了企业对所捐赠股票的增值部分须缴纳的所得税,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股权捐赠方的税收顾虑。...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正是因为公益性捐赠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困难人员提供了援助,且属于国家鼓励行为,因此,对于公益性捐赠行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部分优惠条款。特别是对于增值税而言,在“营改增”前后,相关政策存在很大差异。


营改增后,公益性捐赠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此次“营改增”之前,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也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税法对某些特殊情形也给予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实行了免征增值税政策。虽然免征,但是税法又说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此次营改增之后,对于公益性捐赠,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附件一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对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有利好新规

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新型捐助模式,财税〔2016〕45号(《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无法扣除。但待《慈善法》在 2016 年 9 月 1 日实施后,企业捐赠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扣除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在新规实行后,公益股权捐赠的收入额将以历史成本确定,这在事实上减除了企业对所捐赠股票的增值部分须缴纳的所得税,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股权捐赠方的税收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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