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公告,对在成都市范围内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继续维持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