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业务汇缴时别忘了调整差异
公司是一家大型设备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销售2台设备给老客户甲公司,设备不含税市价100万,生产成本60万。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订了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总的交易价格120万元。按五年分期付款。在发货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额20.4万元。实际利率6.12%。会计和税务方面如何正确处理,请老师细解!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我们如何处理?先来看看政策如何规定:
一、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贷款。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收入的金额,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应收款项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因此,会计当期确认收入100万元,延期五年确认20万元的递延收益。在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120万
银行存款 20.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万
贷:库存商品 60万
年末确认融资费用=100*6.12%=6.12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12
贷:财务费用 6.12
会计利润=100-60+6.12=46.12万元
二、税收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确认收入实现的方式未遵循权责发生制,是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因,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而规定的。一般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交易金额都比较高,涉及税款数额较大,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在没有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很可能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因此2016年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4万元,结转成本12万元,确认所得12万元。
三、结论:汇缴纳税申报时调整实务如下。
1、填报A105020表第6行(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纳税调整金额-76万(100-24);
2、填报A105000表
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调减金额76万
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调减金额6.12万元;
第29行(十六)其他 调增金额48万元(60-12)
3、主表A100000
第15行纳税调增额 48万元
第16行纳税调减额 82.12万元
文章来源:中财讯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