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赔偿款都不缴增值税

2017-12-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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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知道,在各类商务活动,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损毁货物收取的赔偿金,不少老师咨询赔偿款是否作为价外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再以老文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0日将其1999年9月9日收藏多年的镇馆之宝某书画珍品出租给成都某著名五星级酒店展览,期限3个月,租金36万元。2017年7月14日因展厅漏水对书画珍品浸水,经双方友好协商,成都某著名五星级酒店一次性赔偿吉祥博物馆600万元,并在展期结束后物归原主,请问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对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解释:计算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须缴纳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作了较详尽的列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博物馆有限公司收到的因损坏展览书画赔偿款600万元,是在履行合同并发生应税行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展品损坏,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案的收取的600万元应并入销售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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