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
问: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作为债务清偿收益并入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