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明明是财政拨款,为啥税务局还要你补税?
随着国家对科技、环保等诸多领域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相关产业、企业享受到政府补助政策。在实际检查中却发现,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有这种观点:只要企业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拨款就一定是不征税收入。然而,真的是这样么?
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该企业主要从事各种高端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税局管理。该企业2015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7.2亿元,自行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5.04亿元,缴纳增值税266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60万元,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8448万元,缴纳所得税1267万元。2016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6.93亿元,自行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5.14亿元,缴纳增值税1780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920元,缴纳所得税588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事项实施了税务稽查。
该企业2015、2016年共取得四笔与政府部门相关的财政拨款,经税务机关核查后,对该企业取得的三笔财政拨款予以补征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描述:
2015年3月该企业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于当年6月收到该市财政部门财政拨款2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取得该笔财政拨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200万元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未做任何纳税调整处理。那么该笔财政拨款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呢?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该企业取得的该笔财政拨款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该问题被补税处理。
问题描述:
2016年2月,该公司与该市科技局签订了针对甲研究项目综合性补助资金合同书,约定补助金额100万元。当年6月,取得拨款100万元。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了补助资金,但无法区分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因此,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该企业认为该笔财政拨款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100万元处理,那么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进行核算,故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该问题被补税处理。
问题描述:
2015年1月1日,该企业因研究乙项目,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3年,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由于该笔贷款资金将被用于国家扶持产业,符合财政贴息条件。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该笔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0%,该公司以年利率10%按年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财政以利率6%按年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经查,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该笔贷款2015年度的利息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企业按10%的利率计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100万元,2015年12月该资产达到使用条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当月借款利息费用停止资本化。2016年度,针对该笔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企业作为财务费用列支100万元。在当年计提折旧时,企业针对2015年按10%的利率计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100万元部分,计提折旧10万元。
上述事项企业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做纳税调整处理。该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在账务处理中,企业还是存在问题。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企业2016年计提的折旧10万元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6万元(1000万元*6%/10年)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年列支的财务费用100万元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务费用60万元(1000万元*6%)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问题也被补税处理。
问题描述:
2016年根据国有资产整合需要,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2000万元的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到该企业,并参与企业经营与收益分配。那么该企业取得的2000万元是否该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该企业取得的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的2000万元国有资产是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做出的资本投入,政府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二者之间属于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因此,该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即可,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