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作建房吗?

2017-05-1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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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公司合作建房共同开发A项目,约定:由乙方负责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由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甲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所付的拆迁补偿费缴纳。乙方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证件、土地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地勘报告、项目效果图,并协助甲方办理产权手续,甲方出资建房。

解析:

根据国税函发1995 156号文件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上述案例中,土地实质上都是由甲房地产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项目资金也是由甲房地产提供,所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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