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当年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计划于2019年11月予以注销。请问,分公司注销当期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分支机构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存在分公司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但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确定的分配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你公司实行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注销登记发生在第四季度,10月和11月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但因分公司11月注销,相应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即第四季度应分摊的比例是按照存续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重新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由此计算第四季度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应当注意: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