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四个环节防风险!!!

2016-05-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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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即将启动,其难度大、挑战多,是一场攻坚战。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环节,以防税务风险。

    第一,尽量向销售方索要可用于抵扣的发票。
  营改增之前,企业采购人员的理念是取得发票就行,而不关注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采购人员采购商品或劳务时,一是需要尽量选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充分抵扣进项税额。二是采购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注意及时将发票交给财务部门认证抵扣。原因是增值税税票不同于营业税税票,其有经过认证才能抵扣的规定,逾期认证无法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劳务,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发票不仅仅局限于增值税进专用发票,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均可抵扣,采购人员也注意及时取得此类发票。

    第二,尽量取得可用于扣除的发票。
  旅游业应特别关注这个问题。旅行社采用差额确认销售额,其可以获得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境内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境外支出应当取得对应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税法规定,企业若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则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另外需要注意,旅行社作为扣除项目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第三,用于最终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现行税法规定,以下项目不可抵扣:

   1.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践中有些人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餐饮业已经营改增了,其税额必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不是这样,餐饮业等并没有被纳入抵扣链条,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特别注意。

  第四,注意将兼营项目分别记账。
  这个问题提供餐饮服务企业与住宿服务企业比较突出。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外卖适用17%的税率。

   餐饮企业如果不分别核算,将全部营业收入适用17%的税率。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外卖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企业除可以获得住宿收入外,还可获得餐饮收入、洗衣收入等。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文件:   

   住宿收入属于“生活服务业——餐饮住宿服务——住宿服务”,适用6%的税率;

   餐饮收入属于“生活服务业——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

   电话收入属于“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税率;

   网络收入属于“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

   付费电视收入属于“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适用6%的税率;

   洗衣收入属于“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适用6%的税率;

   售货收入属于“销售有形动产”项目,适用17%的税率;

   经营权收入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适用6%的税率。由于其收入涉及的税率档次较多,因而实践中必须对各种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便会被税务机关要求从高适用税率。

  在给客人开具发票方面,住宿服务提供企业注意不要沿用过去的老思维。在企业缴纳营业税时,企业有时根据客人要求,将客人发生的洗衣费、餐费等均开成“住宿费”或别的项目,尽管在水单上分得清清楚楚但发票上给予了合并,这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如果被发现,会被处罚。营改增后,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增值税处罚的严厉程度远远高于营业税,发票项目不能随意填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赵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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