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后,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你预缴够了吗?

2016-12-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3930 点击收藏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文件2016年11月10日公布)

营改增以前及营改增后至2016年11月10日之前,纳税人计算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但本公告颠覆了预缴环节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计税依据=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举例: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取得预收款111万元,      

   则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111÷(1+11%)=100万元,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00*3%=3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111-3=108万元。  

   预缴税额=(111-3)*2%=2.16万元   

   如果按之前的计税基础,预缴税额=111÷(1+11%)*2%=2万元,  

   会少预缴税款为0.1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